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較大標準是什麼?

一、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較大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較大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的金額在六至四十萬之間的視爲是數額較大。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二、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構成要件的內容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

2、行爲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主體相同)。根據司法解釋,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也能成爲本罪主體,但對股東本人的挪用行爲不宜認定爲本罪。

3、行爲對象是單位資金。籌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公司登記註冊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上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行爲內容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較大標準規定在最低六萬和最高四十萬之間的範圍之內,並且結合給社會和公共的財產造成的後果的惡劣程度來綜合的考慮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最終會做出什麼程度的處罰決定。犯罪嫌疑人必須要對處罰的結果嚴格的遵守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