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可以附帶民事賠償嗎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害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民事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損失,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必須具有因果聯繫,這是允許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前提之一。
如果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能作爲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2、是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直接遭受的損失,而不限於遭受的直接損失。
這裏需要澄清兩個問題:
一是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花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
二是在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爲直接遭受的損失中,既包括積極的損失,即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一些消極的損失,即以後必然遭受的損失。
例如在傷害案件中,積極的損失如被害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消極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
但這種消極的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體範圍應當按照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不法侵害人主張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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