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境外收買情報罪如何判刑

一、爲境外收買情報罪如何判刑

爲境外收買情報罪如何判刑

1、爲境外收買情報罪的判罰標準如下:

(1)犯爲境外收買情報罪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屬於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犯罪情節符合較輕標準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國家祕密的範圍有哪些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祕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祕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祕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祕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祕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祕密事項。

三、爲境外收買國家祕密罪與它罪的區別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首先應查明行爲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不能把一切未公開的情況、資訊都列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其次,應

(2)與正常的資訊、情報交流區別開,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經國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審批,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互換情報、交流資料和資訊,是合法行爲。

2、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1)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行爲方式上。

(2)本罪的行爲方式表現爲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國家祕密或者情報;

(3)而間諜罪的行爲爲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4)如果行爲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實施本罪的行爲的,應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論處。

(5)如果行爲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爲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

所以收買情報導致的後果不同其對應的判刑不同,最輕的爲五年,最高的可達到十年以上,因此在進行該行爲時,首先要考慮到這種行爲給自己帶來的後果是什麼,如果能考慮到後果,大部分人都不會鋌而走險,當然甚至還有很多熱人根本分辨不出哪些是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