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哲理辯護的特點是什麼?

死刑哲理辯護的特點是什麼?

一、死刑哲理辯護的特點是什麼?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這是一個辯護律師在接案時首先應該注意的問題。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別要注意,因爲現行的法庭審理很少有公安機關的人蔘加,因此公安機關的到案證明也就成了認定自首的關鍵。另外未成年的問題,因爲有些農村是按照農曆上的戶口,這時認定未成年時要注意這方面的證據。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從輕或減輕的情形。主要有退賠贓款、民事賠償、悔罪表現、積極坦白罪行、初犯等。

3、傷害類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4、口供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形。

5、證人的證言之間的矛盾點。

6、是否有必要對鑑定結論進行重新鑑定。

7、書證物證的原始性。

8、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否違法。

二、強制辯護人拒絕辯護怎麼處理?

(1)、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

(2)、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佈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3)、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三、委託辯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1、委託時間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2、人員要求

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的爲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3、告知義務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死刑的辯護詞是由律師書寫的,出現強制辯護人拒絕辯護的情況,可以另行委託他人進行辯護,也可以指派律師進行辯護,此時合議庭需要准許被告的申請,若是存在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的情況,應當宣佈休庭,等被告找到合適的辯護人之後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