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特點主要是: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爲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爲人有罪爲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執行具體刑罰。
3、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定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