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刑多少年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刑多少年的?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

(三)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爲人不能有非法佔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