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怎麼判刑,判幾年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怎麼判刑,判幾年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刑法》第176條當中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量刑標準進行了規定,那麼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法律對此罪的量刑標準到底是怎麼進行規定的。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怎麼判刑,判幾年

依照我國《刑法》第176條的規定,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以行爲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爲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二、如何認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爲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對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2011年 1月 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四個條件。只有行爲人的行爲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纔可認定其“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實踐中,不具有資金存貸資質的人或機構從事相關業務的,則基本都可以認定屬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而此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不是很明確。因此,建議當事人最好在第一時間聘請刑事法方面的律師進行辯護。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透過我們本站網站來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