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的員工是否屬於刑法上犯罪主體
分公司員工如果是分公司主要責任人,分公司實施犯罪活動,構成單位犯罪的,屬於刑法是的犯罪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分公司有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
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
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爲的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託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爲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基於上述特性,《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部門登記,分公司在登記後應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分公司犯罪的,分公司員工主要責任人,是單位犯罪的主體。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