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減刑刑期有什麼規定

我國對減刑刑期有什麼規定

雖然在減刑之後,罪犯實際服刑的刑期要稍微短一些的,但是不可能說透過減刑就讓其很快出獄,畢竟我國對減刑刑期也是作出了嚴格規定的,不然對罪犯進行刑事處罰就達不到懲處的效果。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我國對減刑刑期有什麼規定吧。

一、我國對減刑刑期有什麼規定

減刑的限度與幅度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於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爲: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後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減刑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適用條件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爲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兩種。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只是實質條件有所區別。對於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象條件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實質條件減刑的實質條件,因減刑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

(1)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服法;

(2)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爲規範和監規、紀律;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立功表現是指:

(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兇、破壞等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貢獻的;

(6)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蹟的。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視爲有重大立功表現: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分爲了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但不管是哪種減刑,此時都要求罪犯滿足了相應的條件才行。而對於減刑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