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對筆跡鑑定不服咋辦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證據申請重新鑑定。
把收集到和筆跡相關的材料證據送到上級鑑定部門。
重新鑑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只要當事人不服都可以提出。
爲了保障鑑定結果客觀公正,重新鑑定應當選擇另外的機構進行。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二、筆跡鑑定程序有什麼
筆跡鑑定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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