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繼承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繼承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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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繼承分割如何處理




    1、夫妻一方去世的,其個人財產作爲遺產開始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2、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的份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生前有關於夫妻財產的分割約定,按照約定確認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3、《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