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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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資、獎金;(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應根據不同情形來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爲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實物分割法,即雙方各自取得應得的份額,但以不影響財產的功效、價值、用途爲前提。(二)價金分割法,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此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共同物不能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後可能降低其價值與用途的情形。(三)價格補償分割法,即將共有物分割給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對方補償其相當於應分得財物部分價值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