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是幾個行爲的?

一、數罪併罰是幾個行爲的

數罪併罰是幾個行爲的?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通常能夠適用數罪併罰的,是行爲人實施的一個行爲同時侵犯了兩種不同的法益,構成了兩種不同的犯罪,那麼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就會進行數罪併罰。

二、什麼情況下適用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典》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的規定,不同法律條件下適用數罪併罰原則的具體規則分爲以下三種: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刑法典第69條規定表明,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及由此而決定的基本適用規則,是以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爲標準確立的。因此,就基本內容而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與前述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完全一致,故不再贅述。

2.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典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法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該條規定,對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依特點可概括爲“先並後減”。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典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該條規定,對刑法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依特點可概括爲“先減後並”。

數罪併罰一般是指兩種犯罪罪行一起罰,而這個數罪併罰也是有情形限制的,並不是說所有情況都適用於數罪併罰,適用的情況主要有: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以及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