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辦理減刑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關於辦理減刑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一、我國關於辦理減刑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爲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二)“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二、我國關於立功或重大立功的規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6)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不同刑罰減刑的計算方法

(一)有期徒刑的減刑: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爲: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爲: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無期徒刑的減刑: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後,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是有很多具體、明確的規定來進行的。我國最高法院也根據時代不同而進行解釋、補充、說明,由此能更加地表現出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