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和監外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假釋和監外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二者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外執行則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適用條件不同。假釋適用於執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而監外執行,則適用於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獄內執行而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