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緩刑標準是怎樣的

銷售假藥罪緩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銷售假藥罪緩刑標準是怎樣的?

銷售假藥罪的緩刑標準是,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銷售假藥罪被判緩刑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假藥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藥品管理法》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必須批准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四、銷售假藥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緩刑並不是一種具體的處罰方式,而是比較特殊的執行方式,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來講,不需要關押在監獄中執行,實行的是社區矯正,如果犯罪分子在社區矯正期間嚴格遵守各項規定,等緩刑考驗期屆滿後就可以不用再執行原來的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