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一、法院對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法院對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1、自然人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1)數額巨大的,能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到20萬元罰金;

(2)數額特別巨大的,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到50萬元罰金。

2、單位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1)對單位判處罰金;

(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自然人的判刑規定處罰。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既遂,如果數額巨大的,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到二十萬元罰金;如果數額特別巨大的,能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到五十萬元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三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屬於特殊主體犯罪,只有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另外,司法實踐中該罪更容易以單位犯罪的形式出現,在審查中應注意審查是否是單位犯罪,及時追加單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