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咋量刑

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咋量刑
律師解析: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實行雙罰制。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