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緩刑兩年是拘役刑嗎?

一、判刑一年緩刑兩年是拘役刑嗎?

判刑一年緩刑兩年是拘役刑嗎?

不屬於。簡單的說,就是在判決後的兩年內不再犯罪,原來判決的那一年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這兩年的考驗期內再犯罪,就會和新罪一塊合併處罰。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緩刑

1、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4、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三、緩刑期限如何計算

1、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判處緩刑,判處緩刑之後如果沒有犯罪,可以不用執行原本的判決,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