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與辯護詞的區別是什麼?

代理詞與辯護詞的區別是什麼?

很多人對於書面語言代理詞與辯護詞的定義有點混淆,其時兩者是有區別的,最基本的一個理解是辯護詞是被告所寫,是被告爲自己辯護的口頭髮言,沒有固定格式,內容也因案情內容而異;而代理詞是原告方的,也與辯護詞一樣因案情而異,沒有固定格式。下面給大家介紹下代理詞與辯護詞的區別,它們有什麼相同點和不同點。

辯護詞、 代理詞的異同

辯護詞,是指可以作爲辯護人的人(律師、被告人的親人、法院認可的公民等),對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發表的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即提出對被告人減輕、從輕處罰,或無罪的辯護意見。

代理詞,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受害人)或被告委託的人(即代理人),對被告人做出的侵害行爲,發表的被告人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意見。

一、相同點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爲了維護各自委託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二、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係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蔘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權限範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這下應該明白了代理詞與辯護詞的區別,只有在庭審的情況下才會運用到這些角色.一般情況下由前言、辯護理由和結束語三部分組成的,中辯護理由是核心部分。前言是開始,辯護是原告與被告的訟訴過程,結束語是辯護詞的小結和定罪量型給出的建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