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和代理詞有什麼異同?

一、辯護詞和代理詞有什麼異同?

辯護詞和代理詞有什麼異同?

辯護詞,是指可以作爲辯護人的人(律師、被告人的親人、法院認可的公民等),對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發表的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即提出對被告人減輕、從輕處罰,或無罪的辯護意見。

代理詞,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受害人)或被告委託的人(即代理人),對被告人做出的侵害行爲,發表的被告人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意見。

(一)相同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爲了維護各自委託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二)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係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蔘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權限範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二、書寫代理詞的注意事項

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着重注意下列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並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2、立足於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託,進行準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援其訴訟請求。

3、代理詞應當隨着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庭審過程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餘地。

辯護人和代理人在案件中所承擔的責任和重要性都是不容忽視的,辯護人的辯護詞和代理人的代理詞都需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進行辯護,訴訟過程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其中不同案件的辯護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處理,以法律和事實爲依據,符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