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以哪些標準立案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其立案標準爲: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如果被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就應當立案。
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需要注意,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則案件轉爲公訴案件,不需要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再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會主動介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爲。
首先,要求行爲人實施暴力行爲,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爲。其次,實施暴力行爲是爲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爲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裏的某人包括行爲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爲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就是爲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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