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一、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我國沒有網絡服務瀆職罪,相關的罪名是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刑事處罰標準的參考依據如下: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資訊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1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執行的;

2、對2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4、造成爲10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1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1小時以上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如上所述,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和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刑事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而且,這兩種犯罪行爲的犯罪主體都包括單位犯罪,對於單位犯罪,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相關的直接責任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對單位要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