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戰時拒絕徵用,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軍事徵用,是指在戰爭或類似戰爭等緊急情況下,出於軍事需要而依法有償使用武裝部隊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的財物及其勞動力,包括房屋、場所、機器、設施、交通工具、糧草、藥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個人的勞動力。

一般情況下,由執行作戰任務或者其他類似任務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亦可決定進行軍事徵用。軍事徵用屬於有償徵用,但這不是說在執行軍事徵用的當時就要給予補償。當場無法給予補償的,執行軍事徵用的單位應當給被徵用人當場開具徵用證明,在以後有可能時再行補償。補償的數額則僅限於由於軍事徵用造成被徵用人的直接經濟損失。

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軍事徵用,既可以是對有關單位的徵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經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徵用。方式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時應當考慮的情節。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是指,在戰爭期間,公民在國家、政府和武裝力量徵用其所屬的房屋、車輛和場地等作戰所需的物資時,能夠爲其提供卻拒絕爲其提供幫助,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爲。相關法律對這種罪名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觸犯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動機不影響定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徵用管理制度。在戰爭期間,國家和武裝部隊根據需要,對單位和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實施緊急徵用,是補充戰時迅速組建擴建部隊,提高部隊的機動和運輸等後勤保障能力,保證戰爭勝利的必要條件。在現代戰爭中,武裝部隊進行作戰和實施擴編所需要的物資保障能力要求高,世界各國普遍採取徵用措施,並對調用徵購軍用物資和設施的範圍、對象、時機、權限、懲處等,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

對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來說,其侵犯客體是軍事徵用的管理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拒絕徵用且給軍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的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可,在主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存在故意的違法犯罪行爲,過失行爲不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