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怎樣爲自己辯護
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可以委託律師爲自己辯護,要求律師出具辯護書,例如做無罪、減輕處罰等辯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故意傷害罪構成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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