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員工離職的規定有:1、勞動者在合同期內,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2、在試用期內,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3、用人單位有強迫勞動行爲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沒有按照規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