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辭職和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法關於辭職和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關於辭職和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1、辭退

辭退也就是指用人單位方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員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結算應該足額支付,幹了多少天就要拿多少工資。至於賠償金,則要看是因何辭退如果是因爲員工多次嚴重違章,違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損害單位利益而被勸退,則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但如果是因爲單位經營不善需要裁員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勸退員工,則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賠償的標準爲:員工每工作滿一年即支付一個月的員工本人工資作爲賠償,工作不滿6個月的部分按6個月計算,工作超過6個月未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辭職

辭職則是指勞動者本人基於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規定,在試用期時想要辭職,勞動者只需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而轉正以後勞動者想要離職,沒有特殊情況的時候勞動者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

一般來說,員工自己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但是如果員工辭職不是基於本人因素,比如說,辭職雖然是資源的選擇,但卻是因爲單位調崗降薪、未按勞動合同提供相關條件的非本人因素導致的離職,則經查實後,用人單位應該按辭退的賠償標準支付勞動者解約賠償。

3、自離

自離就是指在單位沒有明顯違法行爲(比如不買社保、強令冒險作業、無故欠薪等)時,勞動者不依法提前30日提交辭職信,也不告知任何人做好工作交接就直接走人。在員工自離後,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置,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單位可以對曠工達到一定天數的員工予以除名處理,只需告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自離看起來瀟灑,想走就走了,實際上最不理智,選擇這種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不僅賠償金想都不要想,還可能因爲曠工罰款和自離給單位帶來的損失賠償,連做滿一個月的工資都拿不全。

綜上所述,勞動者試用期辭職,應當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合同期內勞動者離職,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賠償金,按照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賠償,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未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