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特權與豁免的範圍是什麼?

領事特權與豁免的範圍是什麼?

在我國上海、廣州等地,有多個國家的領事館,其辦事官員負責積極開展他國與我國的文化經濟溝通。我國在別的國家,特別是國土面積大的國家,除了大使館外,也設立多個領事館。領事是重要的外交人員,那麼,領事特權與豁免的範圍是什麼?下面我們透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領事特權與豁免的範圍是什麼?

1、除領事官員犯有嚴重罪行外,其人身自由受到保護。

2、領事官員享有一定的管轄豁免。

3、領事官員可以免除一定限度的作證義務。

4、領事官員享有行動自由。

5、領事官員免納捐稅,領事官員的個人和家庭物品免納關稅並免受查驗。

6、領事官員的其他特權與豁免:免除接受國法律、規章對外僑登記和居留證所規定的一切義務;免除有關工作證的義務;免予適用社會保險辦法;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屯宿等軍事義務。

二、領事的職責包括哪些?

1、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關係的發展

領事官員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要積極開展同領區內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和友好交往;利用各種合法渠道,廣泛開展對外宣傳工作,介紹本國在各方面的發展狀況;採用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經濟、貿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況,並向本國政府報告。領事官員透過上述活動,增進本國與外國的相互瞭解,促進友好合作關係的發展。

2、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的正當權益

公民享有本國領事保護的權利。當其正當權益如人身安全、財產權益等受到侵犯,或受到歧視和不平等待遇時,領事官員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護,必要時進行交涉,包括要求懲兇、道歉、賠償損失、防止事件再次發生和取消無理措施等。本國公民若被逮捕、監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剝奪自由,有權要求會見領事官員或與之通訊。領事官員有權探視該公民。

3、頒發護照和簽證

領事官員爲本國公民頒發、換髮、補發身份證件。爲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國人頒發簽證。

4、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

領事官員在民事和司法方面的職務通常包括接受有關國籍問題的申請、登記本國公民的結婚、出生、死亡等。領事官員爲本國公民出具在本國境內外使用的文書,爲外國人出具在本國境內使用的文書。認證本國和駐在國有關當局所頒發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以便在使用時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領事作爲領事館的工作人員,其人身自由受到保護,除非是犯了嚴重犯罪。並且,領事的個人物品及家庭財產免徵關稅,另外,領事特權與豁免的表現還體現在管轄豁免上,領事在當地犯罪,可以由領事本國的法院進行審理。當然,領事也有很多職責,要起到一個溝通橋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