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或者逮捕之後是否還能取保候審
批捕或者逮捕後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是否還能要回
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要回。
辦理取保候審的時候交納的保證金,在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或變更取保候審措施的時候,通常情況下是要退還給當事人的。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被取保候審了是否還會被批捕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後可能會被批捕收監。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
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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