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一罪和數罪?

怎樣認定一罪和數罪?

罪數是認定犯罪時普遍要考慮的,構成數罪的話,就要分別進行量刑,認定罪數的標準是什麼?怎樣認定一罪和數罪?本文整理了認定罪數的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詳情請看下文。

怎樣認定一罪和數罪

同一行爲人的多次舉動是一罪還是數罪問題,即涉及罪數問題。一罪還是數罪判斷標準:原則上以犯罪構成爲標準,同時考慮刑法的特殊規定:

(1)對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爲能否進行一次評價。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就以一罪論處。如對於幾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幾次實施的相同財產犯罪等,可以進行一次評價,即累計犯罪數額作爲一罪論處。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不能以一罪論處。如一次盜竊犯罪與一次詐騙犯罪,不能累計其犯罪數額作一罪處理。

(2)對一個犯罪行爲的法律評價能否包含對另一犯罪行爲的法律評價。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就以一罪論處。如盜竊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存在兩個犯罪行爲,一是盜竊行爲,二是信用卡詐騙行爲,但對其中的盜竊行爲的法律評價能夠包含對信用卡詐騙行爲的法律評價,僅以盜竊罪一罪論處即可(參見《刑法》第196條第3款)。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不能以一罪論處。例如,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然後騙取保險金的行爲,僅評價爲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就不能包含對保險詐騙行爲的法律評價,反之,僅評價爲保險詐騙,就不能包含對殺人、傷害行爲的評價,故應認定爲數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是否只對一個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就以一罪論處。例如,前述盜竊他人財物後又毀壞的,由於實質上只侵犯了一個財產權,故以一罪論處。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可能成立數罪(還要聯繫其他情況考慮)。

(4)行爲是否具有持續性與連續性。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就可能成立數罪。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認定罪數的相關規定,認定罪數是關係到定罪量刑的大事,千萬不能馬虎的,認定罪數時可以根據上述內容判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