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部分認罪緩刑可以判麼?

嫌疑人部分認罪緩刑可以判麼?

一、部分認罪緩刑可以判麼?

嫌疑人部分認罪緩刑也是可以判的,但是要符合緩刑條件。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瞭解認罪後果和全案證據的基礎上,在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或辯護人的幫助下,自願認可檢察機關的指控;檢察機關在此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刑期或者犯罪情節上的從寬認定並載明書面檔案;人民法院在查清被告人確係自願認罪、認罪從寬協商合法以及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認可被告人與檢察機關達成的書面檔案,據此作出判決。認罪態度不好,一般可能影響判緩刑,當然只有符合緩刑條件的,法院可以判緩刑。《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什麼?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爲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爲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部分認罪,也屬於認罪態度較好,其符合緩刑其它條件的,可以申請緩刑。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緩刑後,要在社區接受教育,並且遵守相關規定,保障隨時可以接受法院的傳喚。在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法院會取消緩刑,針對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重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