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的集合犯的特徵是什麼?

一、法律中規定的集合犯的特徵是什麼?

法律中規定的集合犯的特徵是什麼?

集合犯具有下特點:

第一,行爲人客觀上反覆實施同種行爲;

第二,主觀上具有反覆實施同種行爲的意思;

第三,只成立一罪。

區別在於:第1種表述,強調雖然只實施一次,但確有反覆實施意圖,同樣是集合犯,而第2、3種表述並沒有說明集合犯的這一特點。我們認爲,所謂集合犯,是指行爲人具有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爲營利的犯意傾向,但即使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爲,刑法規定仍作爲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

二、繼續犯時間持續特徵有什麼?

犯罪行爲必須持續一定時間或以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爲成立條件。這是繼續犯最顯著的特徵之一,也是它區別於其他犯罪形態的重要標誌之一。

對於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特徵,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通常可以分解爲作爲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和作爲繼續犯經常性特徵的時間持續性。這兩種時間持續性的性質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其次,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表現爲基本構成時間和經常伴發其存在的從重處罰或加重構成時間的不間斷性。這是繼續犯的犯罪行爲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狀態的重要時間條件。

三、什麼是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爲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爲人反覆多次實施行爲的,稱爲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爲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的,稱爲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犯罪的,稱爲營業犯。

營業犯與職業犯具有相同點:首先,都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反覆、多次實施犯罪行爲的意思。其次,都將犯罪行爲作爲一種業務、職業而反覆多次實施。但只要性質上是要反覆、繼續實施的,或者只要行爲人是以反覆、繼續實施的意思實施犯罪活動的,其第一次實施犯罪行爲時,就可能被認定爲營業犯或者職業犯(如非法行醫)。再次,都不要求行爲人將犯罪行爲作爲唯一職業,行爲人在具有其他職業的同時,將犯罪行爲作爲副業、兼業的,也不影響營業犯、職業犯的成立。最後,都不要求具有不問斷性,只要行爲具有反覆實施的性質,即使具有間斷性,也不影響對營業犯、職業犯的認定。營業犯與職業犯的關鍵區別,在於刑法是否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營利目的,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於營業犯,不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於職業犯。

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包括兩方面,其一是繼續犯經常性特徵的時間持續性,其二是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表現爲基本構成時間和加重構成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