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什麼含義?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什麼含義?

用人單位聘請勞動者工作,最基本的一點就是要提供安全規範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但是在現實中,經常有媒體報道一些無良企業爲了節約成本,租用狹小簡陋的民房、倉庫作爲工作場所,特別是有些從事危險品加工的,基本沒有設定防護性設施,最終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那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什麼含義呢?

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含義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1、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勞動安全措施是用於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各種設施、設備,如防護網、隔離欄等,爲了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措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同時在我國的行業管理中,對勞動安全設施的標準都在相應的法規、規章、制度等規範性檔案中作了具體規定。

2、經有關部門或者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是一個前提條件。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消除事故隱患,同時,也包括本單位職工發現事故隱患提出意見、報告。

3、必須是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這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經有關部門或者職工提出後,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其他嚴重後果主要是使國家財產、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判罰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這一犯罪,對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事業單位中主管勞動安全工作的人員,如廠長、經理及分管這部分工作的副廠長、副經理和具體負責勞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員。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即傷亡人數較多,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特別嚴重以及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什麼包括兩個要點,首先是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設定勞動安全設施,被發現後仍不予改正;其次是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違反本罪的直接責任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3-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