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一般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一、非法集資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透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透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產業政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爲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衆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衆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爲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爲。

爲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我國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總是透過各種方式來警戒普通百姓不要隨意參與非法集資,因爲非法集資實質上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範的,不僅有着極大的金融風險,還會對我國的經濟文化社會安定和諧等等各個方面造成威脅,是不可小覷的一種犯罪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