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報非法集資常見的手段有哪些?

西部法制報非法集資常見的手段有哪些?

非法集資的手段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由於非法集資案件的破案率比較低,故而司法機關會採取適當的方式,在整理以往的非法集資案件之後,分析現存的非法集資的接班特點,然後利用法制頻道等途徑進行宣傳。那麼,根據西部法制報非法集資常見的手段有哪些?

一、西部法制報非法集資常見的手段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不法分子爲吸引更多的羣衆,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甚至高達幾百倍。爲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衆騙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衆資金;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爲名吸收公衆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衆“投資入股”。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衆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衆,謊稱爲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羣衆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羣衆信任。爲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實際經營活動掩蓋其非法目的。

5、利用網絡,透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將其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還透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資訊,誘騙羣衆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爲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羣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加入,有的連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法律規定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集資詐騙罪的法律規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特別巨大”。

可以知道常見的手段主要是許諾給予高回報,或者是編造虛假項目,使得各位投資者混淆理財理念。故而對於各位公民來說,在投資之前,需要先確定是否該經濟行爲已經得到了相關國家機關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