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形成的手段有哪些?

一、非法集資形成的手段有哪些?

非法集資形成的手段有哪些?

1、非法發行有價證券。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規定:“企業透過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等形式進行有償集資,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同時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計劃,不得擅自設立或批准發行計劃外券種。對違反規定的,要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對上述《實施方案》進行嚴格解釋,在現階段我國住房抵押證券操作,在明確具體的規定出臺之前,很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認定爲涉嫌非法集資。

2、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債權憑證。這是非法集資案件比較常見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資者透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債權憑證,承諾到期償付高額回報方式進行集資。

3、非法發行會員卡、會員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局發佈《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會員卡發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後,按照該《試行辦法》辦理批准程序的會員卡發行纔不屬於非法集資。

4、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化,出售份額處置權。建設部《關於不得給一個平方米單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通知》規定,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一平方米產權證書的行爲,違反我國集資法律規定,屬於非法集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5、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如未按法律規定批准設立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農村救災扶貧儲金會、“標會”等進行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存款等,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作出了明確審批程序和業務許可範圍等方面的規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集資的具體手段和要求,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犯罪分子在實施非法集資的過程中造成的涉案金額和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但相關情況都是需要追究非法集資的有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