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懲罰

眉山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懲罰

隱私是我們都不願意投入出去的,但是有不少的人員會從事個人資訊的販賣工作,雖說這是有利可圖,可這嚴重侵犯了我們的個人隱私權,前段時間曝出的眉山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就受到許多朋友的關注,把個人隱私問題推向高潮,當然,犯事人員最後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編者備註:本條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注意,本條有犯罪主體限制,必須是以上條文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是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主要區別點。)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編者備註:這條纔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本條的非法獲取可以延伸得比較廣,例如使用計算機手段破解上述資訊,利用其它方式騙取上述資訊等。這點通常也是律師辯護時的發揮空間。)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編者備註:對應這條法文最大爭議點在於什麼樣的資訊屬於公民個人資訊,目前沒有權威解釋,在對於這一點的認定上,通常由各地法院自行對這個點進行裁定。大家在網上查到的大多是學者自己對這條的看法,不具備權威性。這個詞條原版編輯有點坑爹,另說明下,條文來源是刑法2011年修訂版,編者2013年5月留。

刑法修正案九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對個人來說隱私泄露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雖然說資料的泄露一般不會導致什麼問題出現,但如果問題出現的話會嚴重影響到我們的生活,會經常受到騷擾短信和騷擾電話,所以我們一定要重視起這些問題,像眉山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一樣,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