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犯罪的行爲行所產生的特徵有哪些?

一、不作爲犯罪的行爲行所產生的特徵有哪些?

不作爲犯罪的行爲行所產生的特徵有哪些?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爲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爲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爲人具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餵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於不作爲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爲。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爲,而拒絕履行作爲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二、不作爲犯罪的犯罪分類

1、純正不作爲犯

純正不作爲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爲構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爲人的行爲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爲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因此,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爲前提。例如,遺棄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等。所謂“純正”指的是該類犯罪只能由不作爲行爲構成,而不能由作爲行爲構成。同時,在純正不作爲犯罪的犯罪構成中,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是該類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該類犯罪構成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內容。

2、不純正不作爲犯

所謂不純正不作爲犯,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爲形式實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爲形式實施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甚至放任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等。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學者眼中,對不純正不作爲犯的認識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認爲不純正不作爲犯是行爲人以不作爲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爲形式實施的犯罪。該觀點是我國目前的通說。

(2)認爲以不作爲的方式實現了法規中以作爲形式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爲犯。這種觀點是日本目前的通說。

(3)認爲不實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爲並因此而導致一定結果構成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爲犯。這種觀點目前是德國的通說。

不純正不作爲犯是不作爲犯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態,其構成之複雜,再加之我國目前對於不純正不作爲犯罪只是透過刑法理論予以確認,在現行刑法中並無相關明文規定,因此對不純正不作爲犯的認定比較困難。

3、混合不作爲犯

我國有學者根據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的不作爲模式,除了把不作爲犯分爲純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不作爲犯,即混合不作爲犯。所謂混合不作爲犯的表述爲“混合不作爲犯是指既有作爲又有不作爲共同構成的犯罪形態”,“混合不作爲犯的特點在於作爲與不作爲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作爲或者只有不作爲,則不能成立該犯罪”,例如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抗稅罪和走私罪便同時包含作爲和不作爲兩種行爲。在抗稅罪中不交稅是不作爲行爲,抗拒收稅則是作爲行爲;同樣,在走私罪中,不如實申報出入境物品是一種不作爲行爲,逃避海關檢查卻是作爲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作爲犯罪的犯罪就是執法人員不履行自己的合法責任,而且我國也是專門的給出了相關的特徵,就是爲了可以讓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根據此特徵來進行定罪,所以,作爲執法人員不要積極的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