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和姦淫的關係與區別是什麼?

猥褻和姦淫的關係與區別是什麼

猥褻和姦淫的關係與區別是什麼?

首先,猥褻行爲和姦淫行爲無法嚴格割裂開。從理論上看,將與幼男性交行爲理解爲猥褻行爲,符合罪行法定原則,那麼即使對猥褻概念不作規範性解釋,按照漢語詞義理解爲淫亂、下流的語言和動作,那麼不正當的性交也應當是最淫亂、最下流的行爲。那麼根據刑法規定,強行與婦女或者幼女性交,成立強姦罪,此強姦行爲如果劃分在猥褻範圍內也是合理的,這並不意味着性交行爲不是猥褻行爲。猥褻是一個大的範疇,強姦是猥褻行爲進一步的的極端的行爲,兩者不是對立關係,而是特別關係。

按照以上觀點分析,目前刑法通說認爲,姦淫幼女罪採取的接觸說也有不合理之處,一旦雙方的性器官發生接觸,便構成強姦罪既遂,如果這種情況下,認定“接觸了便是強姦”,嚴格區分猥褻和姦淫行爲,顯然是不利於行爲人行爲中止,無疑會造成對幼女人身更嚴重的傷害。

其次,強姦罪和強制猥褻幼女罪保護的法益相同。兩者保護的法益都是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現行刑法對猥褻行爲的主觀故意定義爲“出於刺激或者滿足自己性慾,”這種故意必須是性交行爲之外的故意,而強姦罪的故意是出於姦淫的目的。如果刻意區分兩方面的主觀目的或者主觀心態的話,會導致不適當地縮小罪名認定的範圍和處罰範圍。因爲內心性慾的傾向和性慾刺激的追求可能產生猥褻行爲,也有可能姦淫行爲,兩罪在主觀方面也難以割裂開,我們完全可以從客觀上認定兩罪,因爲兩罪都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

因此,猥褻罪和強姦罪兩罪之間不應該有明顯的界限,無論是理論分析還是實務操作,我們應該以整體統一的眼光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