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怎樣區分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犯罪故意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過失分爲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怎樣區分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特別是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是司法考試最常見的考點,也是司法實踐中最讓人感到困惑的地方。過於自信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二者都認識到危害結果有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兩者仍有本質上的區別: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合法權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於自信過失所反映的是對合法權益的消極不保護態度。它們的區別具體體現在:(1)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爲人的意志;而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爲人的意志。(2)間接故意的行爲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的措施;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行爲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爲,是因爲考慮到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3)從認識要素看,間接故意的行爲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當然此點並不具有實際的區分意義。

在司法考試中,如果試題給人的資訊反映出行爲人不計後果,不計死活,對危害結果不採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間接故意。相反,如果資訊反映出行爲人有積極挽救危害結果發生的舉動,那通常可以判斷爲過於自信。例如:養花專業戶李某爲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2003年司考試題)。在此題中,看不出李某有任何試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舉動,其私拉電網的行爲其實就是“電死活該”的心態,因此屬於間接故意。相反,例如:甲乙二人住在山區,當地野豬危害莊稼的情況嚴重。爲了避免損失,兩人在野豬可能出沒的山上拉上裸電線,距地面40釐米。在裸線透過的路口上均設定了警告牌,並告知通電的時間爲:晚7點開電,早6點收電。後村民丙某盜伐林木,於早5點30分觸電死亡。對此行爲,就應該視爲過於自信。又如:洪某見一女孩在塘邊放牛,洪強要牽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騎上牛揹回家。洪怒,用手中鋤柄趕牛下塘,欲使女孩受驚,發泄不滿。不料牛入深水後,女孩驚慌落水。洪見狀頗爲得意,後見女孩沉沒,急忙下水營救未果,女孩被溺死(1994年律考試題)。這也應是過於自信,洪某後面的救人之舉動明顯反映出女孩的死亡違揹他的意願。

(二)過於自信與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過失是一種無認識的過失;過於自信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也就是說,二者的區別在於一個是有認識的過失,一個是無認識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特點是疏忽或大意,該知道的沒知道,能想到而沒想到;過於自信的過失,特點是輕率、冒失,能避免的沒避免,能辦到的沒辦到。總之,只要試題給出的資訊讓人感覺行爲人已經預見了危險,結果的發生也違背了他的意願,那就是過於自信,否則就是疏忽大意。例如:24歲的青年張某非常喜歡鄰居家4歲的男孩小濤。一日,張某帶小濤到一座橋上玩,張某提着小濤的雙手將其懸於橋欄,小濤邊喊:“害怕”,邊掙扎,張某手一滑,小濤掉入河中,張某急忙去救,小濤已溺水而死(1996年律考試題)。顯然,張某的事後救助行爲表明結果的發生違背了他的意願,因此主觀心態不是故意,另外,小濤的叫喊聲也讓張某預見到了危險,因此,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如: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爲了止住其哭鬧,遂將仰臥的嬰兒翻轉成俯臥,並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後,甲再檢視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嬰兒系俯臥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1999年律考試題)。嚴格說來,這個案件的主觀心態就不太好判斷,因爲從題目的資訊中很難說護士是否有預見。如果她事先預見到自己行爲的危險性,自以爲短時間不會出事,但嬰兒死亡的事實證明她的認識過於輕信或者輕率,這就屬於過於自信過失。在這個案件中,護士半小時就趕過來看看,推斷她行爲時有所預見較爲合理,她把嬰兒翻過來時想到了可能會有危險,可以認爲是一種過於自信的過失。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在實踐中是比較難區分的,同時也是司法考試中的常考點,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助你理解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以及疏忽大意的過失,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