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一、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的懲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客觀認定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爲。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准,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具體有三種情況:

一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准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二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三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買賣包括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爲,行爲人只要實施了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爲之一的,即爲非法買賣核材料,並不要求行爲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爲,又實施了非法銷售行爲,才成立非法買賣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既有以金錢爲交換條件的非法買賣,也有以實物爲交換條件的買賣;既有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也有單位之間的非法買賣;還有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核材料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核材料,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核材料罪論處。

對於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的行爲,一方面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部門的權益的行爲,另一方面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在對相關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