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訴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訴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罪屬於一種過失犯罪,而此時要求造成嚴重傷殘、死亡或者有重大財產損失的,纔有可能認定爲交通肇事罪。然而公安機關在移送檢察院審查其實的時候,可能檢察院會做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那此時哪些情況下交通肇事罪可以酌定不起訴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訴的標準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酌定不起訴需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理解

1、這是修訂刑法增加的內容。“逃逸”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實踐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圍觀羣衆因激憤對其進行報復、毆打等。

2、“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制。雖然有觀點認爲:應當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在實踐中大多是這樣。但有的肇事人並未在肇事後立即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

(二)對“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害人於不顧,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三)行爲人交通肇事後,爲逃避追究,不顧他人安危,繼續超車超速行駛的,以至又撞死撞傷人或者造成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爲定性

1、行爲人肇事後,爲逃避追究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違反交通規則而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應當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對此不應當實行並罰,另罪作爲量刑情節來考慮。

2、行爲人交通肇事後,爲躲避他人的攔截,橫衝直撞對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可能散失持放任的態度,以至又撞傷、撞死他人的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爲人危及的不僅是交通運輸安全,而且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行爲人後一階段的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對此,要與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實行數罪併罰。

無論是怎樣的罪,其實對於酌定不起訴的情形要求,這都是由《刑事訴訟法》中直接做出了規定,檢察院在審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話,那麼就是可以對嫌疑人酌定不起訴的。而要是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