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犯和對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對向犯和對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對向犯和對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對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爲構成的一種犯罪。又稱對行犯、對應犯、對向犯和對立犯,通常指基於雙方互爲行爲對象的行爲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賄與受賄等。對合犯的類型如下:

(1)兩個人的行爲都構成犯罪,並且罪名相同,如重婚罪。

(2)兩個人的行爲都構成犯罪,但罪名不同,如行賄罪與受賄罪、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

(3)一個人的行爲構成犯罪,另一個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破壞軍婚罪、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嫖宿幼女罪。

對向犯,又稱對合犯,也稱對立的犯罪,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爲人互相對向的行爲爲要件的犯罪。

從處罰的形式來看,有三種情況:

(1)雙方罪名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2)雙方罪名與法定刑不同,如賄賂罪;

(3)只處罰一方的行爲(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罪,其中不處罰買主。

二、舉動犯和行爲犯的區別有什麼?

行爲犯與舉動犯的區別:

1、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爲人一着手實行犯罪爲標誌;而行爲犯只有當實行行爲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3、二者在行爲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爲犯的行爲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爲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爲人的行爲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爲,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行爲不同,可以將犯罪行爲分爲舉止犯和行爲犯兩種。舉止犯和行爲犯的概念不同,兩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兩者在行爲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爲犯是以犯罪行爲完成作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