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軍用物資罪怎麼量刑處罰

搶奪軍用物資罪怎麼量刑處罰

軍用物資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法益,因此要是出現了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的情況,那麼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就會被認定構成犯罪。在我國,涉嫌構成犯罪的話,自然需要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那麼搶奪軍用物資罪該怎麼進行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搶奪軍用物資罪怎麼量刑處罰

1、一般規定

根據刑法第43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數額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3、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盜竊、搶奪案件重要武器裝備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二、搶劫罪如何處罰

本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的處罰有兩個法定刑幅度,一個是對一般情形的搶劫罪適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個是對具有法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搶劫罪適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麼,對於本法第267條第2款和第269條規定的搶劫罪的處罰,也有這兩個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對於這兩種搶劫罪,沒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綜合全案情節,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爲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如果有本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應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爲基礎,綜合全案情節,裁量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

其實還需要作出嚴格的認定,而不能單憑行爲人實施了相關行爲之後就直接判斷構成犯罪。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構成此罪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換言之過失就不能構成此罪。另外在犯罪主體上面要求也是特殊的,即只能由軍職人員身份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