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拐賣兒童有死刑嗎?

一、刑法對拐賣兒童有死刑嗎?

刑法對拐賣兒童有死刑嗎?

拐賣兒童是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拐賣兒童罪死刑的情形有幾種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徵的,都要認定爲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爲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爲之一而對象爲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爲而對象總計爲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採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脫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爲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在拐賣過程中,行爲人爲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爲,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爲、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姦淫等行爲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迴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迴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二、拐賣兒童罪有沒有緩刑

1、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拐賣兒童的最輕處罰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拐賣兒童罪是不適用緩刑的。

2、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爲,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爲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爲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3、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只要行爲人以出賣爲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爲既遂。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並不是以出賣爲目的,例如,是爲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爲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係,並不是爲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爲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拐騙兒童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爲。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爲。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爲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爲。

拐賣兒童的行爲最低也會被判處五年的有期徒刑,故此即使犯罪主體提出被判處緩刑的請求,一般也是不會被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所受理的,並且若是組織拐賣兒童,那麼就會被認定爲是犯罪情節比較重的情形,此時是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