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正當防衛需要具備的要件是什麼?

一、成立正當防衛需要具備的要件是什麼?

成立正當防衛需要具備的要件是什麼?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爲構成犯罪爲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爲的侵害行爲,一般認爲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爲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爲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爲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纔可以使防衛行爲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爲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爲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爲侵害行爲已經開始。

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爲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殺害行爲,但也被視爲不法侵害行爲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爲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爲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爲不法侵害尚未結束。

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爲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

具體分爲: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爲“先下手爲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爲。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爲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二、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什麼?

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爲。

防衛挑撥——爲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爲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爲“激將法”。因行爲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爲不法加害行爲。

在我們國家成立政策保護的需要具有嚴格的條件,否則的話就不是正當防衛,會導致一些犯罪行爲的發生。首先在時間要件方面的話,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是不法侵害的行爲正在進行的過程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