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案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殺人案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殺人屬於重罪,起刑點爲3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可以判處行爲人死刑。因此,很多故意殺人案中被告人都會委託專業律師提供辯護,此時不可避免的要寫辯護詞,那麼故意殺人案辯護詞怎麼寫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被告人張某家屬的委託,我擔任張某的辯護人,依法參加訴訟。開庭前,我仔細進行了閱卷,會見了被告人,剛纔又聽取了法庭調查,從而對本案事實有了充分的瞭解。辯護人對無錫市人民檢察院錫檢訴刑訴(2009)20號起訴書指控張某犯有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和定性不持異議,現結合本案中的事實以及張某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張某系自首,能夠自動投案,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法庭認罪態度較好。

在案證據表明,張某歸案是在公安機關還尚未掌握、確定本案嫌疑犯,是在公安機關向張某進行詢問時,主動供述了在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上述情況應以自首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辯護人建議給予被告人減輕刑事處罰。

案發後,在辯護人會見中,被告人能夠真誠悔罪,對以往度過的糊塗人生表示憎恨,對自己一時衝動犯下的嚴重罪行表示深深地懺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

二、被告人張某犯罪的動機、成因

在案證據表明,張某與楊某曾是一對戀人,並且長期同居過,俗語說一日夫妻百日恩,那麼是什麼讓張某親手將有着親密關係的戀人殺死?透過辯護人的調查和了解,我們發現到:

1、被告人張某殺人並不是圖謀楊某的財產,在案證據表明,楊某兩次來江陰是取已經到期的銀行存款,張某對她取錢也是非常清楚。案發後,張某對被害人楊某存摺上的存款並未進行轉移或者取出,而是直接將存摺丟棄,其主觀上並非是謀財害命。

2、被告人張某與楊某存在着畸形的姘居關係。就被告人來講,張某10多年前與妻子離婚,女兒和妻子都已經離開江陰一直未曾見面,張某10多年來一直過着沒有工作、單身生活。而被害人楊某有過三次婚姻史,跟目前的丈夫共生育兩個小孩。一個是離過婚的孤身漢,一個是婚姻尚存、有着丈夫和孩子、家庭感情尚好的妻子,兩人卻從2004年開始時斷時續的保持着常人無法理解的姘居關係。在案證據表明,兩人從2005年至2006年同居,此後,還到上海與楊某一起過年。我們無法得知楊某對張某的真實感情,但就張某來講,對楊某是真心喜歡的,據張某和李某的陳述,張某有過與楊某結婚成家的想法,另據張某自述,曾經給了楊某6萬塊錢,但由於某種原因,張某的結婚願望沒有實現,張某對羅的喜歡逐漸由愛變恨。

3、被告人張某長期處於社會底層邊緣。張某自10多年前離婚以來,一直處於孤身狀態。其還因離婚失去工作,這麼多年來沒有經濟來源,僅僅依賴賣房款過日。從2003年起張某就居住在村委搭建的簡易過渡房,從證據中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被告人居住的地方,面積十多個平方,屋內家徒四壁,值錢的財物僅僅是一輛電動車。

4、在案證據表明,案發時兩人爲錢發生了激烈的口頭爭執,進而發展到雙方肢體衝突,從而導致張某一時情急和衝動,失手造成了本案的悲劇發生。

綜上四點,辯護人認爲,張某因與楊某的長期畸形戀愛關係得不到回報,產生了憤恨,這是張某殺人的內在因素。同時,我們也看到面對急劇變化的現時社會,張某本來美滿的家庭破碎,又沒有固定職業,經濟上游離於主流社會之外,而社會生活長期脫離社會的正常管理,缺乏社會、家庭的關愛、溫暖和約束,因而社會認知水平偏離正常軌道,成爲生命價值嚴重虛脫的人。這種精神上的流浪與生活上的無所依靠,就很容易產生心理偏激,而精神壓抑久了,一旦發生爭執被告人極易失控走向極端。這是被告人犯下此嚴重罪行的外在原因。從被告人的這兩個原因來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上都不同於其他故意殺人類型案件,這一點請求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審,沒有犯罪前科,平時表現尚好。

本案的發生,是一場悲劇,給受害方家人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痛苦和損失,在這裏本辯護人向家屬表示慰問,也誠懇的請求家屬對被告人張某予以原諒。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犯罪的動機、起因,辯護人請求法庭給予張某從輕刑事處罰。

此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趙青雲

江蘇信卓律師事務所

2009年4月8日

爲故意殺人案提供法律保護,此時律師要慎重處理,要是辯護的好的話,甚至可以讓被告人無罪釋放,當然也是能夠從輕或減輕處罰什麼的也是不錯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提供的故意殺人案辯護詞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