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二審辯護詞

故意殺人二審辯護詞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要就故意殺人一案提起上訴,作爲他的辯護人,我們應該如何書寫這份二審辯護詞呢?這份二審辯護詞一般應當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呢?下面,請大家馬上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下吧。

二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上訴人黃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上訴人黃XX的二審辯護人。經過對案件材料的仔細查閱和認真分析研究,辯護人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於上訴人黃XX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持不同看法,認爲該判決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過重。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予以採納:-

一、上訴人的犯罪行爲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應當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

1、上訴人沒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沒有殺人的故意。 -

根據《刑法》第232條之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因此,查清上訴人是否存在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訴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即究竟是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這將是對本案作出正確定性和公正判決的重要依據。而要查清上述問題,必須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節進行全面的、具體的、客觀的分析,實事求是地加以認定,只有這樣,才能對上訴人正確地定罪量刑。爲此,辯護人認爲,本案應結合案發前上訴人與被害人的關係到案件發生的起因、案件發生過程、上訴人的心理反應、被害人受上訴人傷害的損傷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判斷,以確定上訴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對上訴人正確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訴人黃XX與被害人李XX在案發前是一般的朋友關係,二人之間並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無仇恨(這在一審審理中已經查明)。 -

其次,上訴人與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後,因毒資問題發生爭吵,即被害人向上訴人索要300元毒資,上訴人當時沒錢支付,表示改天再給,並稱更何況被害人也還欠有上訴人一些錢,但被害人堅決不同意而發生爭執。上訴人一時氣不過,且由於“吸了毒後比較衝動,就拿起放在牀底的鐵錘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這是案件發生的起因。但此時,並不能認定上訴人有殺害被害人的動機和目的,也不能認定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應當只是上訴人出於氣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訓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因爲,作爲本案作案工具的鐵錘,並不是上訴人爲了殺害被害人而準備的,而是爲了追回被傳銷頭目王XX騙去的十幾萬元錢,準備和王XX打架用的,但後來因架沒有打成,上訴人就把鐵錘放到了牀底下,上訴人根本就沒有殺害被害人的預謀,這在一審審理中已經查明。結合一審法院已審理查明的上訴人與被害人在案發前並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無仇恨的案件事實進行判斷,當時上訴人應當是沒有殺害被害人的動機和目的的,上訴人怎會爲了免付300元毒資而臨時起意殺害被害人?上訴人在毒品刺激下因爭吵而用並非事前準備好的鐵錘敲被害人並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確定,還可能是另有它因),應該是偶然的而並非事前有預謀的傷害行爲。同時,也很難理解在雙方相互打鬥過程中,一個吸食了毒品,並受毒品強烈刺激,導致精神狀態嚴重恍惚而又異常興奮的人,會在瞬間內發生從一般傷害意念到殺人故意的重大轉變。因此,上訴人對被害人的侵害應當並不是出於殺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發生的過程來看,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後,就拿起旁邊的菸灰缸向我砸過來,擊中我的頭部後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擔心他打我”,“就拿起鐵錘朝他的喉嚨上橫敲了一下,然後就連續對着他的頭頂敲了兩下”,“又往他胸部敲了兩下”,但不能就此認定上訴人具有殺人的故意。辯護人認爲,這應是上訴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導致行爲難以自控而持續進行的傷害行爲,其並沒有刻意追求具體的擊打部位,而是打對哪算哪,這敲打行爲是隨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無非只是爲了達到治服對方,使上訴人自己免受打擊而已,或許更符合一個人在吸食毒品後導致精神恍惚而又興奮的狀態下的心理反應。-

最後,從被害人受上訴人傷害的損傷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來看,上訴人也不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根據案件材料中,XX醫科大學《法醫病理學檢驗報告》的第2點分析意見,即“無名氏(亦即被害人)顱腦的機械性損傷嚴重程度可以認定爲屬於非絕對致命性損傷”,“建議有關各方綜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後再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經過做出最後判斷”;以及XX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法醫病理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的第3點分析意見,即“表明死者生前頭部曾受傷,但就其損傷不足以說明死者的死因……軀幹部分除了分屍形成的損傷外未能發現其他明顯的暴力損傷”。這兩個結論表明,被害人受上訴人傷害的損傷並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這種情況不應是出於故意殺人主觀心態而實施犯罪行爲所應出現的結果。即恰恰說明了上訴人不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況下,由於上訴人的傷害行爲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爲,如果上訴人當時是出於殺人的主觀故意的話,那麼對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會在被害人倒地後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訴人持鐵錘擊打之下也決不會只出現“屬於非絕對致命性損傷”、“軀幹部分除了分屍形成的損傷外未能發現其他明顯的暴力損傷”及說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況。試問,如果上訴人是出於故意殺人主觀心理而手持鐵錘實施殺人行爲,被害人所受的損傷能沒有致命性的嗎?能說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嗎?這正說明了上訴人的加害行爲應當只是出於一種帶有隨意性的傷害故意。-

因此,辯護人認爲,上訴人沒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沒有殺人的故意。 -

2、一審判決對上訴人犯罪性質的認定缺乏充分依據,尚可置疑。一審判決對事實的認定,有意淡化本案發生的起因和發生過程,對一些關鍵情節,對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實避而不談,有失客觀公允,導致在認定上訴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上出現偏差。

第一,如前所述,上訴人沒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然而,一審判決在缺乏足夠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便認定上訴人因支付毒資問題而“臨時起意實施殺人的行爲,不影響其殺人動機和目的的形成”,顯然依據不足。-

一審判決在查明事實部分敘述:上訴人黃XX約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後,“兩人因支付毒資問題發生爭吵,黃XX遂持鐵錘敲打李XX頭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審判決描述:“經查,被告人黃XX明知用鐵錘敲打他人頭部會造成死亡的後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時被害人李XX反擊,其很氣憤,乾脆把李XX殺死。”於是認定上訴人“目的明顯,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爲”,從而構成故意殺人罪。一審判決所謂查明的上述事實,實際上有意淡化了本案發生的起因和發生過程,對一些關鍵情節,對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談,“乾脆把李XX殺死”的描述更是上訴人從未供述過的。這樣,無疑加重了上訴人的主觀惡性,也使得在認定上訴人主觀犯意上出現偏差,這對上訴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觀公允的。在辯護人看來,這樣對事實的認定,即只因爲存在雙方因支付毒資問題發生爭執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便認定上訴人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牽強附會、主觀臆斷,是有失慎重的。統觀全部案卷材料,始終缺乏有力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具有殺人的故意,我們絕不能僅憑上訴人與被害人因毒資問題發生爭執,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實就輕易認定上訴人具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

第二,公訴人提供的XX醫科大學《法醫病理學檢驗報告》和XX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法醫病理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等證據已經證實,被害人受上訴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損傷,而是死因不明。這說明了上訴人不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因此,一審判決無視被害人受上訴人傷害的損傷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實,僅憑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便認定上訴人具有殺人的故意及存在殺人的客觀行爲,缺乏充分依據,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在這樣的情況下將本案定性爲故意殺人罪,是不科學的,是違背法理的,對上訴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實可置疑,難以使之成爲鐵案。-

綜上,根據本案客觀事實,辯護人認爲,上訴人不具有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並且只有明顯的傷害被害人的行爲,而無明顯的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訴人的犯罪行爲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應當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辯護人認爲,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明顯量刑過重。 -

1、一審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況下,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上訴人死刑立即執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過重。XX醫科大學《法醫病理學檢驗報告》(檢驗號:F071228)證實了被害人頭顱曾經遭受過機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屬於非絕對致命性損傷;同時建議有關各方綜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後再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經過做出最後判斷。XX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南公刑法屍字【2007】253號《法醫病理學屍體檢驗鑑定書》也證實:死者生前頭部曾受傷,但就其損傷不足以說明死者的死因……軀幹部分除了分屍形成的損傷外未能發現其他明顯的暴力損傷。而上訴人分屍拋棄的行爲則是在被害人死亡後的第二天,上訴人清醒之後,驚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臨時進行的(當然,上訴人分屍拋棄的行爲是錯誤的)。據此可見,被害人的死因並不明確,無法確定上訴人的侵害行爲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亦即無法確定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是因上訴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不應判定上訴人的行爲已經達到了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的情況下,不應當判處上訴人死刑立即執行,以堅持貫徹國家“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2、上訴人的主觀惡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

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訴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後,因爭吵打鬥而引起悲劇的發生。我們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後,精神狀態會出現恍惚,同時遇到刺激又會異常興奮,而意志能力卻會受到限制,導致行爲往往難以自控,上訴人因被害人的回擊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興奮的狀態下持續對被害人進行侵害。當然,這並不影響到刑事責任的承擔,但顯然具有某種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時,是應當指出上訴人吸食毒品的行爲本身確屬違法行爲,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觀惡性還不是很深。此情節希望二審法院在量刑時能給予重視。-

3、案發後,上訴人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好,其供述和現場指認行爲前後連貫,互相印證,使得案件的查處始終處在一個主動的環境中。同時,上訴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對被害人家屬給予一定的賠償,表現了真誠的認罪悔罪態度。對此,辯護人懇請二審法院在量刑時能夠予以考慮,對上訴人酌情從輕處罰。-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法律是威嚴的,上訴人的犯罪行爲給社會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給被害人的家屬造成了極大的情感傷害,上訴人爲此也將付出極大的代價,受到法律嚴厲的懲處。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訴人理應受到公正的對待。結合案件事實,根據刑法上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上訴人罪不應至死,且本案還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處,在量刑上更應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復生,人命關天,審慎爲先。謹此,辯護人懇請二審法院能夠基於“少殺慎殺”、“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對上訴人予以從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法庭予以採納。

辯護人:xxx 律師

2009 年 6 月 日

由上面內容可知,二審辯護詞除了要闡述適當辯護意見外,還要新增加上訴理由等內容,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歡迎你隨時來電諮詢,我們將盡快爲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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