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規定的?

一、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規定的?

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規定的?

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如下所述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妨害作證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爲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爲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 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爲,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行爲人往往出於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二、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的界限是什麼?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僞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於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僞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於爲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後者則出於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行爲;而僞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爲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

4、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廣;而僞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窄。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所規定出來的一些罪名,要想得到認證的話,必須是要有一定的相關證據來表明的,而公民是有作證的義務的,必須要將自己親眼看到的事實在法庭當中如實的陳述出來,但有一些妨害作證的行爲將會受到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