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和私闖民宅的區別是什麼

一、非法搜查和私闖民宅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搜查和私闖民宅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搜查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區別是侵犯的對象不同。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體和住宅,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對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當行爲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樣,也違背權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寧權;

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爲形式構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積極侵入的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爲的形式構成。如果行爲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爲人應以其目的行爲定罪處罰。

二、私闖民宅定罪標準是什麼?

對於私闖民宅的行爲,一般是認定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搜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從重處罰。

三、侵入住宅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1)法律授權行爲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爲,不能認爲是非法侵入住宅。

(2)緊急避險行爲

緊急避險是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爲。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於鼓勵和支援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爲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爲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3)關於許諾進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內成員或看守者的許諾後進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採取脅迫的手段,強迫他人同意的,就違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實意志,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在許諾時,如設定可進入的範圍,行爲侵入了超出範圍的住宅或房間,也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總之,非法搜查和私闖民宅根本就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在國家工作人員有搜查證的情況下,無論被搜查的對象是否配合,工作人員都可以對當事人的住宅或身體進行強行搜查。而現在發生的這些非法搜查的行爲已經越來越少,畢竟民衆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執法過程並不是一無所知。